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
http://de.wikipedia.org/wiki/Kategorie:Menschenrechte
美洲人權委員會( IAKMR )成立於1959年,是一個獨立的機構,美洲國家組織(美洲組織) ,總部設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
同美洲人權法院,它是系統,以保護人權的美洲國家組織。
她出身於普通和特別會議,每年數次。他們的任務是從三個文件:憲章的美洲國家組織,美洲人權宣言和責任和美洲人權公約。
歷史的美洲法律制度
美洲系統對人權的保護從通過美國人權宣言和義務在1948年4月。它是第一個通用儀器的人權,並到世界人權宣言提前6個月。
該IAKMR成立於1959年,並舉行了第一次會議在下一年度。第一次現場考察,審查的人權狀況在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在1961年發生在多米尼加共和國。
中的一個重要步驟演變系統成立於1965年,當該委員會明確授權,具體的侵犯人權的案件進行調查。自那時以來,數以千計的請願IAKMR收到超過12,000個人案件。
1969年包含的準則宣言和重塑美國在美洲人權公約關於增加了。本公約時, 24 35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的約束,規定了人權的會員國必須尊重和保障。此外,還建立了美洲人權法院的命令。
職能IAKMR
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委員會的尊重和捍衛人權在美洲。這個
接收,分析和調查個人申訴的具體違反了美洲人權公約,保護人權的要求。
-監測總的人權狀況在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和-如果必要-編寫並出版針對具體國家的人權報告。
進行實地訪問,以會員國通過的一般性的人權狀況,或具體案件進行調查。
-鼓勵民眾的人權意識和有關問題的整個半球。
-召開會議,會議Seminiare和與各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學術機構等,討論與美洲間的法律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注意。
-是會員國的建議,如果付諸實施,加強人權。
-請在緊急情況下,國家採取的預防措施到位,嚴重和不可彌補的損害人權的行為。
前鋒情況下,美洲人權法院和處理它。
-賣出美洲國際法院諮詢意見的解釋公約和有關文書必須。
組成
的最高官員是在7個委員由大會選出的美洲國家組織為4年(有可能再次當選一次) 。這不應該代表各自的國家,但“所有會員國” [ 1 ] ,必須“人高尚和公認的能力,在人權領域的” [ 2 ] 。
任何國家均不得他的兩個公民同日在該委員會[ 3 ]而這又可能不考慮案件本國應。
討價還價案件
- Barrios Altos大屠殺(秘魯)
-洛裡貝倫森(秘魯)
-基督最後的誘惑(智利)
-共同體Moiwana (蘇里南)
-家Myrna Mack長(危地馬拉)
-計劃的桑切斯大屠殺(危地馬拉)
-薩爾瓦多Caracazo (委內瑞拉)
-民族報(哥斯達黎加)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