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盟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國際盟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盟約relatif輔助人權économiques , sociaux與文化;國際盟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經社文權利公約)的16 1966年12月,聯合國社會契約不久或IPwskR ,瑞士還聯合國公約我,是一個多邊的國際條約。他是19日1966年12月由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
他現在已經批准的158個國家,除其他外,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1973年12月17號) ,奧地利( 1977年12月10號) ,瑞士( 1992年9月18號)和盧森堡( 1983年11月18號) ,並於3 。 1976年1月根據盟約第27條, 3個月後的第35次存款批准或加入文書與秘書長的聯合國生效。
他的遵守是由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監督。
覆蓋在德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已經簽署了9 1968年10月簽署的(見聯邦法律公報1973年第二, 1569年及以後各頁) , 17無保留地批准了1973年12月(見聯邦法律公報1973年第二頁1569年) ,他是在3 1976年1月(見聯邦法律公報1976年第二頁428 )生效。同意法律(包括合同法) ,並在此基礎上,批准了國際法聯邦23日舉行1973年11月由德國聯邦議院(見聯邦法律公報1973年第二頁1569年) 。此外,所有省份的加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同意該協議(見德國聯邦議院印刷一千零九十三分之七月17日1973年10月,第4頁)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因此,該合同由合同法, 23 1973年11月晉升為正式的聯邦法律的問題。
根據第19條第4款的GG是每個市民的暴力行為,他或她的權利受到侵犯,法院。這不僅適用於侵犯基本權利,但對所有在德國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法院確認的第19條第4款的GG還案件中,國家直接有效的國際人權標準的違反,按照第59條第2款和第25條的GG國家法律的一部分。德國的法律從業人員是藝術20第3條基本法(以下簡稱“司法機構的法律和正義” )的約束轉化的國際法規則。該規則也有義務來處理的內容和解釋這些規定體現。
公約規定的權利
該條約規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每一個人,其中包括:
法律界人士
工作的權利第6.1條
自由權的佔領
的權利,職業指導
,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第七條第1款
的權利,最低工資,第7.2條
有權工資司法第7.3條
的權利,合理的生活費(通過工作)第7.4條
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第7.5條
的權利,休息,工作的權利,定期有薪假期,
有權法定假日薪酬第7.6條
有權成立工會的第8.1條
有權成立工會聯合會第8.2條
罷工權的第8.4條
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和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第9條
的權利,最大限度地保護和援助家庭第10.1條
禁止強迫婚姻,第10.1條
有權保護產婦的第10.2條
有權帶薪休假母公司第10.2條
平等的權利和非歧視(特別是由於後裔)
採取特殊措施保護和援助的所有兒童和青少年的第10.3條
有權免遭經濟和社會剝削的兒童和青少年的第10.3條
權利的最低工作年齡的兒童第10.3條
享有適當生活標準的第11條第1
權利受到保護,免於飢餓,
連同第11條第1句1 ,獲得足夠食物的權利第11.2條
有權盡可能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第12.1條
保健權所有人12.2.d文章
受教育的權利,第13.1條
普通基礎教育的權利和自由小學文章13.2.a
有權普及高等教育第13.2.b
有權普及高等教育同樣適用於每個人13.2.c文章
有權享受免費教育的研究,特別是禁止收取學費
(機管局Verwaltungsgericht棉,裁決2007年3月26日-阿茲: 9 K 06分之3614 )第13.2.c
義務教育的權利和自由學校第14條
有權參加文化生活第15.1條
有權參與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以第15.2條
版權所有第15.3條
自由權的研究文章, 4月15日
這些權利同樣適用於所有。因此,他們不歧視(第2.2條) ,特別是關於
種族,
顏色,
性別,
語言,
宗教,
政治見解,
其他見解,
民族血統,
社會出身,
財產,
出生,
任何其他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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