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的權利
http://de.wikipedia.org/wiki/Kategorie:Menschenrechte
受教育的權利是一項人權,根據第26條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10 1948年12月,是在一個文化意義上的人權,根據第13條的國際盟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IPwskR ) ,也沒有延長。
受教育的權利被看作是一個獨立的文化和人權的主要工具是實現其他人權。它著重於人的自由的權利獲得教育,平等機會和學法。
教育是重要的能力的人來為自己的工作權利和團結一致的使用基本權利的其他有關人員。
這同樣適用於所有根據非歧視性(第2.2條IPwskR ) ,特別是在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財產,國家和社會出身。
該協議是19日簽署1966年12月由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是一個多邊的(多邊)國際條約,遵守經濟,社會和文化人權的保障。
中央文書
人權是一個重要工具,實現其他人權。它著重於人的自由的權利獲得教育,平等機會和學法。教育是先決條件,使民眾能為自己的工作權利和團結一致的使用基本權利的其他有關人員。
監測
這一基本權利所使用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以及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監測。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弗農穆尼奧斯檢查在這方面於2006年2月,德國(主要文章:關於訪問德國的聯合國特別報告員關於受教育的權利) 。
在德國的法律地位
德國要求國際盟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第9 1968年10月簽署的。
基本法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一個受教育的權利沒有明確正常化。但是,如下受教育的權利( smöglichkeiten )由基本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這一基本原則的人的尊嚴的禁止人們受教育的機會任意作者。憲法的平等原則禁止人們由於性別,血統,種族,語言,家園和原籍,信仰,宗教或政治信仰或殘疾,由於購置教育歧視或青睞。該決定禁止歧視按照資產所指的人在第2.2條IPwskR然而,自簽署該公約從1968年到今天,而不是在第3條基本法實施。
國家寫入憲法部分進一步的權利。因此,例如,允許憲法的黑森州和徵收學校或大學學費只有“如果經濟狀況的學生,他的父母或債務人,否則是不允許的。 ”
為了執行受教育的權利,在德國上學。受教育的權利,因此,在衝突中的權利的父母養育子女的。特別是在性教育父母拒絕索賠的一部分,國家對教育和需求的權利,他們的孩子之前,對抗自己的性行為,以“保護” 。在極端的情況下,這導致學校拒絕。為了獲得某種程度的教育的兒童正是在這種情況下,部分在家教育合法化的要求。一個突出的代表的這一要求是弗農穆尼奧斯,接納在家上學的來電。
另見
義務教育
http://de.wikipedia.org/wiki/Bildungspflicht
文學
莫娜Motakef :接受教育的人權和保護,不受歧視,德國人權研究所, 2006年,國際標準書號3-937714-19-7 (可作為PDF格式)
克勞迪亞Lohrenscheit :在人權教育的權利。法蘭克福/美2004年
貝恩德尼Overwien , Annedore普雷格爾(編輯) :受教育的權利。訪問特別報告員,聯合國在德國。出版社芭芭拉Budrich ,勒沃庫森2007年,國際標準書號978386649-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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