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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1日星期六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http://de.wikipedia.org/wiki/Kategorie:Menschenrechte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Engl.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憲章canadienne法國人權和自由) ,宣言的基本權利的憲法中加拿大和形式的第一部分, 1982年的憲法。它保護的公民權利的人在加拿大之前的行為和法律的政府在聯邦和省一級,並會見了17日1982年4月生效。 

的前身是加拿大權利憲章草案的1960年,但只有聯邦法規,而不是一個法律文件是符合憲法。其範圍是有限的,可以很容易地進行修改,並不僅限於適用法律的省份。相對無效加拿大人權法案導致政府總理皮埃爾特魯多,一個新的宣言的基本權利。特別是,在世界人權宣言確立的原則。的要求,加拿大議會通過了英國議會,然後仍然批准憲法修正案,該憲章的一部分,加拿大法,第一千九百八十二 


 內容 

根據憲章享有人誰是在加拿大,許多公民和政治權利。最多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得行使,但只能由單一個人或(特別是第3和6 )只有加拿大國民。權利也可由公約第24條憲章由法院強制執行,這也呼籲這些人提供,他們的權利被剝奪。本文還允許法院在法庭排除證據,如果證實了違反聯合國憲章,也許已經聲譽的法律制度的影響。第32條規定,憲章聯邦政府和其權力下的領土,以及省級政府具有約束力。 

 該憲章載有下列權利和自由: 
基本權利(第2條) ,即良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和結社自由。 

 民主權利,在一般的權利,參與政治活動的參與權和民主政府: 

-第3條:享有選舉權和正確的國會議員。 
-第4條:長度最大的一個立法機關是有限的五年。 
-第5條:議會必須至少每年一次舉行一次會議。 

 流動權利(第六條) :該法在加拿大進入和離開該國,以及正確解決在任何省份或加拿大境外居住。 

 法律權利:人民的權利與司法系統和執法,包括 

-第7條:生命權,自由權和人身安全 
-第8條:防止不合理的政府性虐待 
-第9條:防止任意拘留或監禁 
-第10條:有權得到法律諮詢和保障人身保護令 
-第11條:各種權利與訴訟程序,尤其是無罪推定 
-第12條:保護殘忍或不尋常的懲罰 
-第13條:有權拒絕信息 
-第14條:翻譯權的訴訟案件(適用於外國語言以及聾人) 

 平等的權利(第15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語言權利:在一般的權利,在對待同加拿大政府官員和一些省級當局用英文或法文。特別是,接近新不倫瑞克省的情況,唯一的官方雙語省,收到。

-第16條:英文和法文的正式語文,並在加拿大新不倫瑞克,英語和講法語的新不倫瑞克省社區均有平等的機會接受教育和文化機構。 
-第17條:有權在加拿大議會或議會的新不倫瑞克省之一的兩種官方語言。
-第18條:決定和分鐘加拿大議會和新不倫瑞克省議會將在正式語文。 
-第19條:聯邦法院,並在新不倫瑞克省的兩種官方語言可以使用。 
-第20條:權利,與聯邦當局和與當局的新不倫瑞克省的兩個官方語言進行交流。 
-第21條:為確保語言權利憲章以外的將是法律承認的。 
-第22條:現有的權利,其他語言除了英語和法語使用,不影響該憲章只用英文和法文被稱為(特別是語言的本地人也) 。 
-第23條:權利屬於一個法語或英語為母語的少數民族社區在他們自己的語言。 


一般來說,這些權利的限制條款(第1條)和第(第33條)的問題。第1條,使政府作出某些限制憲章權利得到保障。每個情況下,法院對違反憲章的國家,審查通過第1條,以確定是否依法繼續予以保留。違法行為保持如果政府採取行動是必要的一個自由的社會和適當的法律違反“明顯理由”的。第1條適用的法律是合法的解釋,違反了社會不良行為,如淫穢或煽動仇恨的言論得到解決。第1條還證實,憲章,這些權利得到保障。 

第33條題為各國政府,人權和自由列於第2和7月15日五年暫停。聯邦政府的保留條款從未適用這一原則。然而,在過去經常被用來魁北克省(這是採用了憲章不支持,但它是受) 。這使省,本期爭議憲章規定的法語沒有適應。薩斯喀徹溫省和阿爾伯塔省正在申請的保留條款,以及,一個罷工結束,以防止其他同性婚姻(如艾伯塔省是應用,但不相關的,因為婚姻的定義不是一個問題,省級立法) 。 


 應用需求:其他條款規範如何憲章應在實踐中應用。 

-第25條指出,現有的權利和自由憲章的土著人民並沒有減弱。土著人民的權利,包括合同的權利,享受更直接的憲法保護的憲法第35條的1982年。
-第26條明確指出,其他權利和自由,在加拿大的憲章予以廢除。 
-第27條意味著該憲章在一個多元文化的背景的解釋。 
-第28條保障男女權利平等和婦女。 
-第29條確認收到宗教權利的民辦學校。 
-第30條管轄的適用性憲章的領土。 
-第31條確認了憲章不是權利的立法擴大。 

最後,第32條的範圍和憲章第34條指出,第一次34條的1982年憲法是“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分別。 


 發展 
幾個憲章保護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人身保護令和推定無罪,其根源都在於加拿大法律和先例。 [ 1 ]許多人還在加拿大人權法案,其中1960年由加拿大議會通過是。然而,人權法案在某些方面不夠。不同的憲章,這是一個普通的議會決定,因此一個簡單的議會多數派進行修訂,並只適用於在聯邦一級。法院非常信的人權法案,他們也很少解釋的意義上,當一項法律已經被宣布為非法。它也缺乏一些憲章權利,如投票權和流動加拿大。 

在100年的存在聯合會在1967年加拿大聯邦政府引起更大的興趣,憲政改革。這些改革包括加強保護的權利,而且“家庭遊”憲法(這意味著英國議會不再需要批准的憲法修正案) 。皮埃爾特魯多,當時的總檢察長指示法學教授巴里斯特雷耶的可能性,一個根本指導測試。斯特雷耶報告載有許多想法,以後一定影響的憲章,包括保護語言的權利。斯特雷耶還建議列入經濟權利。最後,他還建議限制的權利。 [ 2 ]聯邦政府和各省領導的談判締結一項新的和獨立的憲法大不列顛。這導致1971年,維多利亞憲章,但從來沒有得到執行。經過幾年打破鋼筋總理皮埃爾特魯多再次他的努力和承諾之後,魁北克公民投票, 1980年的一項基本的憲法改革。 

列入一項基本權利憲章的憲法一直存有爭議。省政府轉向可能限制他們的權力和進步保守黨擔心過於寬泛的解釋,法官們。在建議的進步保守黨政府決定Trudeaus建立一個委員會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的憲章和家庭導致進一步的討論。在這些討論後決定,法官應有權在某些情況下排除的證據,如果這種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得到。增加了其他功能,如認識到加拿大的多元文化。限制條款修改的意義上說,不太重要的議會制政府強調,而是理由限制在一個自由的社會。 

1981年的裁決加拿大最高法院說,根據不成文的規定,各省的過程中,應列入憲法。 [ 4 ]由於各省仍持懷疑態度憲章,特魯多被迫保留條款接受。這一條款的一部分,是對4 1981年11月協議要求協議廚房( “廚房協定” ) 。這一安排是這樣命名,因為它們發生在一個晚上坐在廚房在渥太華會議中心已採取。出席者包括總檢察長讓克雷蒂安和司法部長的安大略省和薩斯喀徹溫省,羅伊羅曼諾和Roy默特里。 

魁北克省自1975年以來,憲章的基本權利(魁北克憲章的人權和自由)既不支持也不加拿大憲章的加拿大法案1982年,勒內萊韋斯克作為一種手段的集中,而他本人和魁人黨獨立省努力。該憲章適用於魁北克,但是,由於各省在憲法的約束。持續不斷的抵抗,導致兩次失敗修憲(米奇湖協議和夏洛特敦協定) ,其中主要是魁北克,批准憲法abzuringen 。 

伊麗莎白二世女王的加拿大國家元首的國家, 17日簽署的1982年4月,憲法,使聯合國憲章合法獲得。有關的規定,享有平等的權利(第15條)生效,但在1985年。這種拖延應允許聯邦政府和各省政府允許現有的法律進行審查,並可能違反憲法的行為。生效以來,該憲章已修訂過幾次。 1983年,第重寫尊重土地權利的承認原住民權利更加明確。 1993年,第16.1條,這是英語和講法語的新不倫瑞克省社區平等地獲得教育和文化機構啟用。 

 相對於其他人權宣言 

一些政界人士認為,頒布了一項基本權利憲章,違反了議會主權,英國的特點。與此相反,但是,事實是,歐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法院)的力量超過英國議會憲章的權力作了限制加拿大議會和省級議會。還有的人認為,英國的人權法的1998年,直接適用歐洲人權公約規定,部分由加拿大憲章起草類似的靈感[ 5 ] 。 
加拿大有一些相似之處憲章的歐洲人權法院,特別是有關限制條款在歐洲的文件。由於這些類似於歐洲人權法而不損害加拿大最高法院在解釋憲章不僅的判例法美國憲法,而且對案件的歐洲人權法院。 
二者的主要區別美洲人權法案和加拿大憲章是存在限制的和有條件的條款。加拿大法院解釋法律,因此,任何重大的細節。由於限制條款,違反法律的不一定是在任何情況下受到保護。然而,在美國的權利法案的絕對權利,因此沒有違反發現,直到有足夠減值。實際上,這意味著雙方的憲法權利在許多大致相同的保護。限制條款,允許各國政府在立法,美國將是違反憲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在魁北克省現有的一些限制,在使用英語的跡象,或出版禁令,在聯邦一級,防止媒體的名稱少年犯被提及。 
國際公約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有許多相似之處與加拿大憲章,在某些情況下,該條約仍然存在。例如,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在第10條的解釋(因為它是唯一的“法律諮詢”保證) ,而公約明確保證,被告不支付,如果他不具備必要的資源。 [ 6 ] 
在經濟和社會權利,加拿大憲章幾個明確的聲明。這是一個鮮明的對比魁北克憲章人權和自由和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有些是這種權利在第7條(安全權)和15 (平等)的解釋。 


 文學 
灣昂和E.阿Ratushny :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卡斯韋爾,多倫多在1989年。 
P.W.霍格:加拿大憲法與憲法法律補編加拿大,卡斯韋爾,多倫多第二千○二 
J.P.漢弗萊:人權與聯合國:大冒險。跨國出版社,紐約1984年。 
羅將軍:對司法能動主義:衰落的自由和民主的加拿大。麥吉爾大學,皇后大學出版社,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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