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
該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簡稱:聯合國公約種族歧視國際縮寫: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是7人權條約聯合國和針對的是種族歧視,因為種族,膚色,血統,民族和種族血統。
這個國際條約,簽署了21 1965年12月由聯合國大會通過,成為第一個在七個人權條約在生效4 1969年1月,七年前,人權在聯合國系統的基本社會契約,協議和民間協議。 2006年, 170個國家批准了該公約。
主題事項的協定和義務
標的物不僅是基於種族的歧視,而且還因為其他特徵: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未涉及的標準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出生或作為向歐洲人權公約。性別歧視的主題是婦女的歧視的公約。
歧視的定義是在第1條的每一項公約對這些特點為基礎的“的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的目的或效應“在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人權或基本自由”領域中的公共生活“阻撓或妨礙“是。
該協議禁止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行為和法律,傳播種族主義思想。種族仇恨和種族主義宣傳,締約國的臉。它規定締約雙方建立一個有效的補救措施,並採取適當的補償酌情。你有責任採取措施,消除偏見,增進了解不同人口群體之間的考慮。第2條第2款規定了“積極的區別對待” ,即支持措施,保護受歧視的群體,以證明其已取得平等。
監測遵守協定
該法實施在不同的國家在非常不同的方式。關於履行這些承諾監督選自18獨立專家,聯合國委員會,消除種族歧視,為種族歧視公約主管條約機構(國際標準,簡稱: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簡短:反歧視委員會) 。他是三個機制提供給國家報告程序,呼籲國家和個人申訴程序。
1 。國家報告程序(第9條) :該委員會應通知各締約國兩年期的國家提交報告,並可能要求提供進一步的信息。自90年代,他認為,信息是加強民間社會組織。條約機構的締約國可提出建議或一般性的建議。
2 。上訴國(第11頁) :投訴一國對另一國進行處理一個委員會專門成立了調解委員會談判。這一結論,制定了建議,參加國。由於其繁瑣的程序,來付諸實踐,沒有什麼重要的意義。
3 。個人申訴(第14條) :個人的國家的領土有機會因為種族歧視,他們呼籲它。這是只有在所有可能的國內補救辦法已經用盡。該條約涉及委員會在這方面的請願給它。他轉達他的建議和任何建議,投訴和受影響的國家。國家必須,但是,以前的聯合國秘書長在原則上同意這一機制。的45個國家迄今這樣做。
在所有的三種方法,該協議制裁的可能性。
任何爭端作出的解釋或適用的公約“ ,而不是通過談判或根據本協議的條款明文規定的程序得到解決, ”可能,第22條允許提交國際法院。
合同德語國家
德國有其國家報告後迄今,但是,有時延誤。 2005年安裝第15次定期報告,僅在2006年夏天。在德國上一次定期報告,委員會在其結論性意見包括一些重要的意見。聲明說,個人提出申訴,直至2001年,德國已經有這個聯邦共和國仍然沒有先例。
奧地利批准該公約種族歧視的第一千九百七十二阿爾卑斯共和國接受管轄範圍內的種族歧視委員會關於個人申訴。
瑞士加入該公約至1994年,也有一些保留。與此同時,她說,接納個人申訴。你的第二個和第三次定期報告, 2002年的瑞士。
文學
大衛設施阿迪,種族歧視。國際義務和面臨的挑戰人權工作在德國, hrg 。德國研究所猩猩,柏林2005年
帕特里克索恩博貝瑞面對種族歧視:該公約的視角。在:人權法修改5時02 ( 2005 )第239-269 (作者是聯合國的一個成員國,委員會關於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 )
田中敦子, Yshinobu永峰:國際公約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Discriminaton :指南非政府組織。 (編按國際反對一切形式的歧視和種族主義和少數人權利團體國際)倫敦, 20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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