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條約
http://de.wikipedia.org/wiki/Kategorie:Menschenrechte
人權條約締結多邊條約根據國際法。他們編纂的主要個人權利,但它們也包括集體權利的權利,人民自決。合同成立的人權文書,與此相反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工具不僅對這些國家批准該條約的加入申請。
2006年有在聯合國所有7個國家批准開放的對人權條約的嚴格意義上的。這些措施包括審查程序,設立聯合國條約機構負責。一些,但並非所有條約還輔以額外的協議,選擇所謂的協議,一般呼籲個別問題。
歐洲,美洲和非洲也有很大的差異,包括區域人權條約所商定的所有國家的這些地區的開放。有沒有涉及自1912年以來已經取得了多項公約的國際勞動組織。
概況人權協定
在聯合國框架內,下列七項協定生效:
國際盟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16 1966年12月(簡稱: “社會契約”生效,其中1976年1月3日)
國際公約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16 1966年12月(簡稱: “民法公約”生效76年3月23日)
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簡稱: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中短期:種族歧視公約“ )於1966年3月7日
公約關於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簡稱: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簡稱: “婦女的歧視公約” ) , 18 1979年12月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10 1984年12月
聯合國權利公約關於兒童, 20 1989年11月
的國際公約的權利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簡稱: “移徙工人公約” ) , 18 1990年12月
各區域人權條約如下:
歐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法院) 4 1950年11月,以公民的簽署國(並直接向所有歐盟公民)的權利保障。
歐洲社會憲章18 1961年10月的議定書修訂歐洲社會憲章21 1991年10月
歐洲框架公約保護少數民族1 1995年2月
在美洲人權公約( AMRK ) 22日1969年11月
最有名的人權文件中,世界人權宣言不是一項國際條約,但只有正式一項政治聲明和聲明聯合國大會10日1948年12月。由於它的普遍承認,但它適用於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與社會和民間協議稱為國際人權法案作為一項基本準則,國際社會關於人權。
滅絕種族罪公約9 1948年12月還與人權有關的,但是這不是個人的權利與其他協議。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在海牙, 17日1998年7月主要涉及種族滅絕,只有服從於人權。日內瓦難民公約是一個協議的國際人道主義法。
接受和批准
成功的人權條約的權利公約關於兒童。它已批准的所有國家,但不包括兩類:在非洲東北部,位於索馬里和美國。全面內容協議-公民權利和社會契約協議-一直到2006年的153或156個國家已批准。以下是所有常任理事國的世界安全理事會-除了美國,社會契約仍然遙遠。只有移徙工人公約相吻合只有34個國家批准大大落後於其他人權條約。德國,奧地利和瑞士都是公約除移徙工人公約。
一般高的批准數可以被看作跡象高水平的接受國際人權標準,國際社會預期不意味著什麼滿意地執行了條約說。一個缺點是,拒絕美國和其他一些有影響力的國家,所有的合同和他們的額外的公約。然而,它就是合法的,存在人權條約作為證據的轉變只是偶爾文化相對主義的人權。重要的也是幾乎普遍共識,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 1993年,在國際社會為促進人權,作為一項優先任務,聯合國和所有會員國的眾所周知的。
解釋和程序性性質的人民
人權
了解國際法所規定的人權義務,承擔更多的國家仍然是在開始的過程中法律解釋把握。尤其是聯合國的協議。這個條件是不能令人滿意的。然而,出現了全球人權傳統足夠的時間來完成。不同的法律傳統有關係在一起,和國家間衝突可以構成重大障礙。歐洲國家與歐洲人權公約已經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為實現國家的義務發揮人權條約機構,審查聯合國條約實踐受到了核心作用。它配備了獨立的專家委員會,選定的法律意見的問題,並寫聲明的內容履行義務的國家。在其他的設計最高法院的締約國。德國最高法庭還沒有對人權條約聯合國任命。原因之一是可能只是無知的相關合同,並在對法官的培訓,他們在過去發揮任何作用。
執行和強制執行
在執行方面的缺陷人權協定依賴於個別國家有時明顯。該協議得到批准,儘管國際法還沒有普遍被視為擔保人缺乏證明的侵犯人權的行為。然而,它們的用處很大,但他們提供了一個框架,處理嚴重的爭端和衝突的國家和個人之間,人的尊嚴的損害。他們普遍的標準,與具體的法律條款,其中由政府和法院在每一種情況下適用和理解的所有人民和理解。
該協議中的人權是編纂締約國是有限的,不一定執行。為誰而協定締約國,而不是侵犯人權行為的受害者。合同沒有規定的個人權利並立即生效,但只限於各締約國給予一定的權利,迫使。因此,他們不得不調整其立法和行政行動而對合同的基礎。根據戒律國際法友好國家法律的解釋,他們可以使用法院的法律效力。
在國際一級,聯合國公約尚未執行。在此之前,法律仍然是一個很長的路要走。一個世界人權法院尚未在望。然而,一些適當的協定附加議定書的可能性,個人申訴。如果所有的國內補救辦法已經用盡沒有成功,可受害者的人權條約機構,以便獲得的信息。這可能提出建議,締約國的投訴來自包括在內。雖然條約機構的建議不具有約束力,他們可以影響的政治事件中的狀態。這同樣適用於條約機構的意見,他們必須提交報告的國家。的國家報告,該合同國家每隔幾年向國家執行人權條約的條約機構應當記錄在案。民間社會可以包括意見和其他信息,使,以便評估各條約機構可能是至關重要的。
區域人權條約
非常較發達是人權制度,歐洲理事會。歐洲人權公約既有個人申訴程序,以及最高法院,繁忙的歐洲人權法院在斯特拉斯堡舉行。特別是土耳其和一些東歐國家的人權形成的功能。
此外,美洲人權公約關於構成了法院,美洲人權法院在聖何塞(哥斯達黎加) 。這是很少呼籲作為斯特拉斯堡法院,沒有發現參與加拿大和美國。在過去數年的談判達成的協議,用於建立非洲人權法院在2006年之前尚未生效。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