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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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旅行是國際上保障人權,每個人都有的基本權利,他自己的國家要離開和返回再次被允許。
在這一定義,一個說話的權利,國內自由移動移動或建立自由流動。
法律史
對於限制範圍內自由旅行說切薩雷貝卡利亞在其1764年出版的許多語言和翻譯的著作“上帝delitti é阿爾佩” (德語: “從犯罪和處罰” ) ,並強烈勸阻的
共和國逃跑的犯罪行為:
“禁止本身,而不是走出的國家,當地人不僅好色,離開家園,並警告外國人,不解決他們。你覺得任何政府,除了恐懼的懲罰,也沒有其他手段,人民的懷抱家園去他們已經反正甚至自己一個斜坡的第一個孩子,自然,幾乎並列走了嗎?
這樣一個標準,它已經知道貝卡利亞1764年,也可能是唯一的(失敗)
企圖懲罰旅行的權利採取的,因為:
“如果一切都逃脫了它,他就可以不再受到懲罰。你不能逃脫懲罰,而不是承諾,他是除了我們的手... “
國際公約
自由旅行是作為個人的權利在一些國際協定。
例如,藝術13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他自己,離開和返回他的國家。 ” 。其次,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16 1966年12月在其第12條的旅行自由。
旅行自由的東德
特別是,極權主義的國家限制其公民的自由旅行往往。一個突出的例子是東德,這種權利,直到9 1989年11月受到嚴格的限制,雖然東德1974年的16個國際公約1966年12月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簽署。她,然而,它不僅避免這一公約納入國家法律,而且還上簽字除了§ 213刑法並沒有明確授權的企圖離開該國作為一個共和國下逃脫懲罰,甚至提出了所謂的發射命令潛在的生命威脅的難民。東德是1977年和1984年定期的人權事務委員會聯合國的條件在與德國接壤的國家之一。關於限制自由旅行它成功地依靠第12條第3段條約。 “投訴” ,甚至制裁的聯合國在這方面,目前還是個謎。
旅行的東德公民的未滿65歲的非社會主義國家後, 1961年已在他們的要求,只有在特殊場合,通常只可能如果回到東德有可能(例如,被遺棄的兒童或配偶,而不是“西方的親屬關係” ) 。從1964年,所有退休人員被允許每年一次訪問西方的親屬做,後來還有其他旅遊設施。
此外,還有所謂的旅行管理人員從國家和黨的儀器,運動員誰前往國際比賽,分別是科學家,專業公約和被允許離開的選擇(專科)工人誰從事西方(如建築工人和工程師) ,或過境(海員,卡車司機,航空隊) 。
但是,即使是在社會主義國家的入境取得往往是問題。因此,例如,僅72年至80年,沒有具體授權進入波蘭。
華爾街如此,當選為“字的2006年” 1989年
在柏林牆的倒塌(牆) 9 1989年11月被宣布的旅行自由的公民東德觸發。主要的文章是在柏林牆。
在同一年,這是自由旅行文字的一年,並提請概念,如集會或示威遊行的牆上佩希特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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