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足夠食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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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糧食的權利,權利,準確,適當的飲食,是作為一項人權在國際法中所載第11條的社會契約。有權“充足的營養” ,可發現有第1款中的一部分,有權獲得足夠的生活標準,以及第2段中,再次點名作為“基本權利,每個人,免於飢餓得到保護。 ”它也載於第25條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獲得足夠食物的權利是奧利維日Schutter ,他的前任是2008年之前讓齊格勒。若干國家已獲得足夠食物的權利在其憲法中。
獲得足夠食物的權利被視為違反如果永久剝奪食物或營養的基礎上對人的尊嚴受到侵犯。相反,它主要體現在第12號一般性意見社會委員會聯合國: “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是實現時,每個人,每一個女人和每一個兒童,單獨或共同與他人一起,在任何時候物質上和經濟上獲得足夠的食物或資源,他們的採購。 “鑑於糧食和農業組織糧農組織估計八點五零零億餓世界飢餓和死亡人數每天24000 ,這是幾十年來,大多數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行為。雖然糧農組織的人數饑民我國正在下降,他們在印度的停滯,而且正在不斷增加在非洲。剛果民主共和國有70個佔世界比例最高的人口營養不良。所有數字,但是,缺乏經驗的基礎謹慎使用。
合同義務和國家
至於其他人權,高於所有其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了解國際法規定的食物權的國家承擔義務,仍然是過程中的法律解釋和理解的國際法。儘管社會契約,在1976年生效,這一進程實際上只是之交後, 20世紀90年代開始。聯合國憲章也規定了在第55和56條其他的增加,生活水平作為根本任務,聯合國和所有會員國。聯合國社會委員會於1999年在其一般性意見第12號,該締約國從社會契約義務出現在幾個方面。
1 。國家已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為所有人民服務,以便他們能夠拒絕任何食物,包括獲取食物不是,如徵用土地的小農戶沒有得到補償。
2 。你有權獲得足夠的營養,以防止侵犯第三方。這意味著,因此,不僅是他們嘴裡搶劫和偷竊必須停止,而且關於預防獲取食物和營養的基本企業,地主等必須停止。
3 。締約國根據第2條的社會契約,責任下調動一切資源的方式不斷獲取食物的機會,以確保所有。這是不明白的方式,責任持久的好處了解,是至關重要的所有政府的行動和他們的成果,即免於飢餓和在場的情況下適當的生活水準。
根據這些協議和義務,一些國家-如援助的緊急情況或取消限制性條款-立即更多地利用稀缺的財政資源可以實現的。執行其他義務,另一方面,可以政治變化-如立法,基礎設施,土地的改革,並適應當地的選育有機種子,或開發當地市場的需求-並因此需要更多的時間。參考政府間組織,如世界銀行說,在一般的經濟增長和需要等待,不能被認為是為滿足國家的義務得到充分的服務。
他說: “為了確定哪些行為或不行為構成違反其食物權,重要的是要區分無法和不願締約國遵守其義務的不同, ”注意到社會委員會在其法律評注。無力的國家,貧窮的人民獲得糧食,創造委員會,必須證明。
更具體的細節和解釋的理解,獲得足夠食物的權利可以在羅馬世界糧食首腦會議於2003年通過的指導方針自願人類食物權。此外,在未來,新的具體的解釋判決的憲法原則在人權條約的國家可以預料。
執行和強制執行
一個人是否患有飢餓誰之前,法院可以依靠自己的國家法律。獲得足夠食物的權利是一項長期的方式隨時隨地直接強制執行,即使有關國家政府的社會契約批准。由於人權條約的義務,只有國家,這應該只會使執行。不同於其他人權條約,對社會契約甚至不是個人申訴程序,其中的受害者,政治訴求,至少在聯合國將允許。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已的利益,提高執法的充足食物權特別報告員。最後versah瑞士讓齊格勒,該辦公室,其任務是重新每隔幾年將。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獲得足夠食物的權利向人權委員會的各年度會議在春季對雙方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的解決辦法。此外,該報告在5個國家報告的國家的地位,實現發展權的營養。行政和法律戰略,更好地實現這一權利很可能早就知道和闡述。隨著各國政府的政治意願是至關重要的發展中國家和工業化國家。
營養:一項權利或憐憫?
了解營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司法和飢餓作為侵犯人權的行為尚未得到執行中的任何地方意識。在許多情況下, (查看- )飢餓,而不是外部環境,如極端氣候變異,乾旱或戰爭有關的死亡的理解。的認識,這是來自國家的差異很大。人權組織如第一試圖提高認識,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國際傳播,以口號,如: “飢餓並非是不可避免的,飢餓是許多工作要做。 ”
“真實”的意識有一個至關重要的戰略選擇,因此,機會有權獲得足夠的營養和結構上發生的,以克服飢餓。衡量飢餓作為打擊建立更多的慈善的做法表明營養作為一種法律索賠另一方面,要求意義深遠的政治和結構變化-不僅在受影響的國家,而且在國際上。
全世界將基本上是充足的後勤和物質資源,並動員在很短的時間,在飢餓和慈善變異的糧食援助以及實際給予法律食物權必須加以克服。第二種選擇是可能最終接受更大的政治和尊嚴,而那些受影響的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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