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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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國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短的聯合國公約的民事或權利,也是在瑞士聯合國公約二,是一項國際條約。
歷史
聯合國民事協議是16日簽署的1966年12月在紐約市在1976年完成,並進入部隊。 1989年,該公約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的廢除死刑的增加。自那時以來, 153個國家簽署了該條約, 104個已批准該公約,其中包括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1973 ) ,奧地利( 1978年)和瑞士( 1992年) 。
內容
該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證的基本人權,也被稱為人權的第一代:生命權,禁止奴役和強迫勞動的權利,人身自由和安全,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和參加大會,平等和秘密選舉。此外,男女平等和普遍禁止歧視的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保證。
連同聯合國社會契約和世界人權宣言,它構成了基本人權條約聯合國。
在任擇議定書,其中包括到今天108個國家已批准,也是個人申訴任何受影響的規定。
監測
會員國必須定期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表示。這也可以從個人投訴個別公民的國家已經簽署了附加議定書,接受和進行談判。
德國法律中的重要性
根據第19條第4款的GG是每個市民的暴力行為,他或她的權利受到侵犯,法院。這不僅適用於侵犯基本權利,但對所有在德國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法院確認的第19條第4款的GG還案件中,國家直接有效的國際人權標準的違反,按照第59條第2款和第25條的GG國家法律的一部分。德國的法律從業人員是藝術20第3條基本法( “法律是法律和正義” )的約束轉化的國際法規則。如下的規則也有責任來處理的內容和解釋這些規定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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