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http://de.wikipedia.org/wiki/Kategorie:Menschenrechte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英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人權中心) )是根據第68條聯合國憲章成立委員會對聯合國促進和保護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該小組成立於1946年,是一個附屬機構,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責任。該委員會包括53個政府的代表。它的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06年,由於大規模的批評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取代。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是不能混為一談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英文:人權事務委員會) ,聯合國條約機構,遵守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監督員。
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6週內的3月至4月。如果有必要,特別會議之間舉行了不是。要引導公眾利益,他們評估了人權狀況在某些國家。正是在身體一次又一次的爭論選擇國家特別報告員最終關注。除了這些報告,但它也暗示個人人權的投訴,按照聯合國民事協議之後。
監督技能,國際法律的編纂,但只限於侵犯人權的行為只能是確定和公開譴責。決定採取措施,實施和保護的權利,並從安全理事會,可能參與聯合國大會,會見了。
在年度會議上,幾乎所有聯合國會員國和大約200名非政府組織作為觀察員出席會議。
支隊
隨著聯合國改革的決定在聯合國大會15日2006年3月與大多數聯合國成立人權理事會的前身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該委員會的一些網頁,如猶太委員會,在提出的批評,而不是有效的保護人權能夠承擔責任,因為該國被控犯有侵犯人權的範圍內盡可能多的委員會,以保護對方。
另見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http://de.wikipedia.org/wiki/UN-Menschenrechtsrat
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人權高專辦還)
http://de.wikipedia.org/wiki/UNHC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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