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
http://de.wikipedia.org/wiki/Kategorie:Menschenrechte
的自決權是人權概念。每個人,每個組的權利,因此他自己的內政不受干涉別人-特別是由政府機構-確定。
在德國,主要是通過權利第2條第1款,第1 ,第1節基本法的保護。將每個人的權利的“自由發展他的個性”保證“的範圍不違反他人權利,而不是針對憲法秩序或道德的法律。 ”另見:一般的行動自由。
由於政教分離了解基本法與第140條藝術137第3條WRV也是教會的自主權。
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辯論的權利,即使他們自己的宗教待定。直到17世紀還是反對這一原則的宗教公爵或國王自動確定宗教的科目(見cuius雷, eius宗教) 。在18世紀來的想法,一個普遍的,個人的自決權利這樣做。
今天,這個詞幾乎完全與所謂的權利信息自決權在國際法和國際意義上的人民自決的使用。
另見: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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