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
美洲人權法院是一個獨立的法院總部設在加州的聖何塞,哥斯達黎加,成立於1979年。
同美洲人權委員會提出了系統,以保護人權的美洲國家組織(美洲組織) 。
目的
法院的任務的規定,美洲人權公約關於解釋和執行。
諮詢作用
法院調查,並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從機構或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關於解釋的人權公約和其他人權文書,詢問。他還能夠對國家的法律諮詢和法律草案,並調查他們是否符合人權公約。
仲裁職能
每當一個國家,美洲人權公約關於接受(簽署和批准)有這樣的違反將受到起訴[ 1 ]中,法院將提交一項決定。
目前,只有阿根廷,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智利,厄瓜多爾,薩爾瓦多,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蘇里南,烏拉圭和委內瑞拉同意,所有法院的裁決為主題。其他國家為每個(相關)執政個別同意。
該程序首先是發出書面入境,案件的事實,被害人,證據和證詞開幕。然後的情況下(如果接受)在評稅的5名法官談判。對判決可以不反對(不過,在90天期限“要求的解釋” ) 。
組成
作為第八章討論了該公約的國家,法院的7名法官“的最高道德權威”從會員國的美洲國家組織。他們所使用的美洲國家組織大會的6年任期(和可連選連任一次) ,其中沒有一個國家有兩個公民在同一時間,法院可能。
沒有一個被起訴的國家“自己的”法官可要求其公民作為一個特設法官他的案件miturteilt 。
法官
法官有下列Gerichtshoft ( 2006年3月) :
-加西亞拉米雷斯(墨西哥)主席
-阿利里奧阿布瑞尤布雷利(委內瑞拉) ,副總統
-安東尼答: Cançado特林達德(巴西)里希特
-迪戈加西亞島,薩揚(秘魯)里希特
-奧利弗傑克曼(巴巴多斯)里希特
-曼努埃爾體育範杜拉羅波絲(哥斯達黎加)法官
-塞西莉亞梅迪納基羅加(智利)里希特
前任法官
-魯道夫體育Piza卡蘭特(洪都拉斯, 1979至1989年)
-馬克西莫西斯奈羅斯桑切斯(委內瑞拉, 1979年至1985年)
-亨特利尤金門羅(牙買加, 1979年至1985年)
-塞薩爾奧多涅斯(秘魯, 1979年至1981年)
-卡洛斯羅伯托雷娜伊迪(哥斯達黎加, 1979年至1985年)
-托馬斯比爾根塔爾(美國, 1979至1991年)
-佩德羅尼肯(委內瑞拉, 1979年至89年)
-拉菲爾涅托納維亞(哥倫比亞, 1981至1988年)
-埃克托爾菲克斯薩穆迪奧(墨西哥, 1985年至1994年)
-埃克托爾格羅斯斯埃斯彼爾(烏拉圭, 1985-1991年)
-豪爾赫河埃爾南德斯阿爾塞羅(洪都拉斯, 1985-1989年)
-波利卡波哈斯(洪都拉斯, 1989年-1991年)
-奧蘭多托瓦爾塔馬約(委內瑞拉, 1989年-1991年)
-索妮亞皮卡Sotela (哥斯達黎加, 1989-1994年)
-胡答:巴爾貝里斯(阿根廷, 1990年至1991年)
-亞歷杭蒙蒂爾阿圭略(尼加拉瓜, 1992年-1997年)
-馬克西莫帕切戈麥斯(智利, 1992年-1997年)
-埃爾南薩爾加多Pesantes (厄瓜多爾, 1992-1997年)
-阿斯德魯瓦爾阿吉亞爾阿朗古倫(委內瑞拉, 1991年至1994年)
-卡洛斯維森特日空腸Roux -倫希福(哥倫比亞, 1998至2003年)
討價還價案件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